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845號原 告 陳洧緒 被 告 林昕妤 法定代理人 林主恩 謝佳穎 被 告 佶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傳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漏未對被告林昕妤之法定代理人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