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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8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845號
原   告
陳洧緒
被   告
林昕妤
法定代理人
林主恩
謝佳穎
被   告
佶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傳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漏未對被告林昕妤之法定代理人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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