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
- 原告
- 生亞企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羅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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