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救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吳家賢
- 代理人
- 李偉誌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惟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法扶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各1 紙以為釋明,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