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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豪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兆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1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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