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豪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1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