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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1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147號

原告
正昇企業社即黃錦庭
訴訟代理人
鍾麗貞
被告
黃鎮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 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6,246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次按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查本件原告所執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桃園市平鎮區。是依上揭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6 年6 月16日起陸續承攬被告之鷹架工程,並於108 年12月前已全數完工,被告應給付154 萬元工程款予原告。惟被告因無法給付上述工程款,便於108 年12月2 日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予原告以供擔保。嗣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再本票發票人應負付款之責,亦為同法第121 條、第52條第1 項所明定。查系爭本票發票人為被告,票面金額為154 萬元,且未載到期日,有系爭本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可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4 萬元,應屬有據。

(二)末按民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票據法124 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息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民法第229 條第2 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查本件給付票款債務,系爭本票上未載到期日,其給付應無確定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9 頁),是被告應於109年11月8 日起負遲延責任。又觀諸卷內資料,均未見發票人即被告記載對於系爭本票票據金額支付利息之利率,是依上揭規定,原告本得請求以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然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支付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應認屬原告基於處分權主義所為主張,自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4 萬元,及自109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發票人│到期日│      發票地          │
│        │ (新臺幣) │   (民國)   │      │      │                      │
├────┼──────┼───────┼───┼───┼───────────┤
│607776  │  154萬元   │108 年12月2 日│黃鎮忠│ 未載 │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14巷│
│        │            │              │      │      │209弄32衖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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