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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劉哲嘉

  • 原告
    李志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原   告 李志清 上列原告對被告田書旗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而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存款人固有受害之虞,然非必然受害,如行為人依約給付本息之情形,存款人即非因行為人犯銀行法之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08 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於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位記載新臺幣(下同)33萬0,687 元,就「原因事實」部分固提出其與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高級工程電腦設備購買及廠租合約書」為據,則契約關係存於原告與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原告係本於何項法律關係對被告田書旗請求損害賠償,實有未明。又本件參酌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刑事判決,乃係原告於被告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裁判要旨,原告非因被告犯銀行法之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雖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本件起訴程式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又倘上開事項之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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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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