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高玉強、李天慧
- 原告致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神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原 告 致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強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神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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