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方楷烽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 原告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明君、劉青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307號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吳明君 林明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銀郁 住花蓮縣○○鎮○○里○○000號 被 告 劉青春 住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吳明君、劉青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吳明君邀同被告林明順、劉青春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1 月10日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下稱安泰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7萬元。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嗣安泰銀行迭於95年9 月20日、99年5 月1 日、103 年1 月20日將上開債權輾轉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告(原名鴻裕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嗣於95年3 月18日更名)。爰依貸款契約、債權讓與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6,928 元,及自93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林明順則以:目前無工作能力,無法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吳明君、劉青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吳明君、劉青春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被告林明順則僅稱無還款能力等語,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並無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再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本院審酌原告係資產管理公司,其以較低價格收購不良債權,已獲取相當之經濟利益,兼衡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且原告依系爭貸款契約請求之利息高達年息20%,已達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之4 倍,亦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認為原告本件請求之違約金有顯然偏高之情,殊非公允,是本院認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 元為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份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份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又原告於不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之違約金部分敗訴,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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