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46號原 告 蔡智杰 被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參與被告所設置之手機線上遊戲LUNA2 EVOLUTION 線上遊戲所生糾紛為請求,經查「使用者合約」第23條第2 項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31頁),又所謂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於法定管轄法院之外,另行合意選定其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自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而本件兩造既已於前揭條款中明文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基於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因公益上特別考量所為管轄規定之情形下,其約定自屬有效。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