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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5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581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鍾湘君
被告
賴岍錦即皇佳食堂

      高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賴岍錦即皇佳食堂應向原告給付經濟部已補貼之利息新臺幣(下同)297元。

三、訴訟費用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賴岍錦即皇佳食堂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並以被告高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 年6 月17日起至112 年6 月17日止,利息計付方式為年利率2.215 %計算,並於本金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加計1%;另依上開借據第5 條約定逾期還本或付利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被告賴岍錦即皇佳食堂於109 年8 月17日起未依約還款,原告遂依上開借據條款第11條之約定將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2 人須連帶給付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依約定加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另本件紓困貸款經濟部有補貼利息,依上開借據第4 條之約定,被告賴岍錦所獨資經營之皇佳食堂已經停業,而有「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12點所列之事由,被告賴岍錦即皇佳食堂應依約向原告繳回經濟部已補貼之利息297 元。為此,爰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及放款借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皇佳食堂現址照片3 張及振興資金貸款補貼利息名冊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及放款借據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及被告賴岍錦即皇佳食堂應向原告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經濟部已補貼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結欠本金(新臺幣)│        應收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起訖日     │ 年利率 │    起訖日      │          年利率        │
├───┼─────────┼────────┼────┼────────┼────────────┤
│1     │262,500           │109 年7 月17日起│2.215% │109年8月18日起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本│
│      │                  │      至        │        │      至        │借款年利率10%,逾期超過│
│      │                  │109 年10月6 日止│        │   清償日止     │6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09 年10月7 日起│3.215% │                │                        │
│      │                  │      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29,166            │109 年7月17日起 │2.215% │109年8月18日起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本│
│      │                  │      至        │        │      至        │借款年利率10%,逾期超過│
│      │                  │109 年10月6日止 │        │   清償日止     │6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09 年10月7日起 │3.215% │                │                        │
│      │                  │      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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