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 原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 訴訟代理人
- 黃思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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