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黃思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淑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