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 上訴人
- 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曉青
- 被上訴人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