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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上訴人
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曉青
被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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