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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2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62號

原告
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黃君怡
被告
梁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零柒佰參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簽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靠行登記在原告公司名下,並應按期繳納原告為其代繳之各項稅費、規費、保險費、交通違規罰款,及每月服務費、靠行費,另被告亦向原告借款,應按期清償。詎被告自107 年7 月間起,即未按期繳納、清償原告前已代墊如附表所示之各項費用及借款,其中106 年間共積欠新臺幣(下同)93,061元、107 年間共積欠30,080元、108 年間積欠共208,768元、109 年間共積欠25,041元,合計為356,950 元,扣除原告分別於107 年支出之律師費用2,641 元、108 年之律師費43元、本件原告預繳之裁判費3,530 元後,被告仍應給付原告350,736 元。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不當得利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司機收支明細表、郵局存證信函、系爭契約等件在卷為證(參見本院卷第6 至11頁、第38至46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不當得利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736 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6 年度                                │
├────┬─────────┬─────┤
│編    號│  積  欠  名  目  │金    額  │
├────┼─────────┼─────┤
│1      │過戶費用          │22,670元  │
├────┼─────────┼─────┤
│2      │106年9月至12月行費│7,200元   │
├────┼─────────┼─────┤
│3      │強制險            │5,698元   │
├────┼─────────┼─────┤
│4      │任意險            │32,950元  │
├────┼─────────┼─────┤
│5      │紅單              │5,800 元  │
├────┼─────────┼─────┤
│6      │借支              │200,000元 │
├────┼─────────┼─────┤
│7      │服務費            │1,000元   │
├────┼─────────┼─────┤
│8      │燃料費            │4,563元   │
├────┼─────────┼─────┤
│9      │分期款            │93,180元  │
├────┼─────────┼─────┤
│編    號│  收          入  │金      額│
├────┼─────────┼─────┤
│1      │收入              │280,000元 │
├────┴─────────┴─────┤
│備註:                                  │
│上開金額合計為373,061 元,扣除被告該月收│
│入280,000元後,被告尚積欠93,061元。     │
└────────────────────┘
┌────────────────────┐
│107 年度                                │
├────┬─────────┬─────┤
│編    號│  積  欠  名  目  │金      額│
├────┼─────────┼─────┤
│1      │107 年2 月至12月服│30,179元  │
│        │務費              │          │
├────┼─────────┼─────┤
│2      │強制險            │4,744元   │
├────┼─────────┼─────┤
│3      │任意險            │29,129元  │
├────┼─────────┼─────┤
│4      │107 年1 月至12月行│21,600元  │
│        │費                │          │
├────┼─────────┼─────┤
│5      │燃料費            │17,064元  │
├────┼─────────┼─────┤
│6      │牌照稅            │9,900 元  │
├────┼─────────┼─────┤
│7      │分期款            │45,300元  │
├────┼─────────┼─────┤
│8      │分期款            │44,500元  │
├────┼─────────┼─────┤
│9      │分期款            │43,600元  │
├────┼─────────┼─────┤
│      │分期款            │40,800元  │
├────┼─────────┼─────┤
│      │分期款            │55,200元  │
├────┼─────────┼─────┤
│      │紅單              │9,800元   │
├────┼─────────┼─────┤
│      │ETC               │323元     │
├────┼─────────┼─────┤
│      │開車費用          │1,000元   │
├────┼─────────┼─────┤
│      │行照、手續費      │300元     │
├────┼─────────┼─────┤
│      │律師費            │2,641元   │
├────┼─────────┼─────┤
│編    號│  收          入  │金      額│
├────┼─────────┼─────┤
│1      │收入              │326,000元 │
├────┴─────────┴─────┤
│備註:                                  │
│上開金額合計為356,080 元,扣除律師費用2,│
│641 元、被告該月收入326,000 元後,被告尚│
│積欠27,439元。                          │
└────────────────────┘
┌────────────────────┐
│108 年度                                │
├────┬─────────┬─────┤
│編號    │  積  欠  名  目  │金額      │
├────┼─────────┼─────┤
│1      │108 年1 月至12月服│51,009元  │
│        │務費              │          │
├────┼─────────┼─────┤
│2      │108年1月至12月行費│21,600元  │
├────┼─────────┼─────┤
│3      │分期款            │77,280元  │
├────┼─────────┼─────┤
│4      │燃料費            │17,064元  │
├────┼─────────┼─────┤
│5      │牌照稅            │9,900元   │
├────┼─────────┼─────┤
│6      │保險              │30,746元  │
├────┼─────────┼─────┤
│7      │ETC               │384元     │
├────┼─────────┼─────┤
│8      │紅單              │742元     │
├────┼─────────┼─────┤
│9      │律師費            │43元      │
├────┴─────────┴─────┤
│備註:                                  │
│上開金額合計為208,768 元,扣除律師費43元│
│後,被告尚積欠208,725元。               │
└────────────────────┘
┌────────────────────┐
│109 年度                                │
├────┬─────────┬─────┤
│編號    │  積  欠  名  目  │金額      │
├────┼─────────┼─────┤
│1      │109 年1 月至2 月服│13,620元  │
│        │務費              │          │
├────┼─────────┼─────┤
│2      │109年1月至2月行費 │3,600 元  │
├────┼─────────┼─────┤
│3      │燃料費            │4,266元   │
├────┼─────────┼─────┤
│4      │停車費            │25元      │
├────┼─────────┼─────┤
│5      │起訴狀裁判費      │3,530元   │
├────┴─────────┴─────┤
│備註:                                  │
│上開金額合計為25,041元,扣除裁判費3,530 │
│元後,被告尚積欠21,51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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