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52號原 告 魏嘉辰 被 告 泰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騏英 訴訟代理人 羅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路0 號12樓之2 ,而兩造間契約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兩造間約定如因契約產生爭議時,同意以仲裁方式於台北解決,則本件訴訟程序是否依仲裁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由具管轄權之法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