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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 原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原   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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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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