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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

原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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