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
- 原告
-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