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9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松禾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曄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李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 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即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依據「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規費繳款單」繳費有效期間,即民國109 年7 月10日前之109 年7 月7 日繳納上訴費用,而原裁定係於109 年7 月9 日駁回上訴,斯時抗告人已經繳納上訴費用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確於109 年7 月7 日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規費繳款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 紙在卷可佐,是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四、又本件抗告人雖依據本院規費繳款單上所載有效期限繳納裁判費,惟其遲誤本院裁定所示補正期間繳納裁判費,仍有歸責於己之事由,是以原裁定固應予廢棄,然應由抗告人負擔抗告費用為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82條,裁定如主文,並依職權確定抗告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