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金 送達代收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19,468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468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