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24號原 告 啦啦奶酪坊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被 告 吳仁豪 吳小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吳小姐之年籍、身分證字號、送達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吳小姐,然未記載其住居所、年籍、身分證字號,復未提出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爰限期命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