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2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24號
- 原告
- 啦啦奶酪坊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鴻
- 被告
- 吳仁豪
吳小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吳小姐之年籍、身分證字號、送達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吳小姐,然未記載其住居所、年籍、身分證字號,復未提出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爰限期命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