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41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13號
- 上 訴 人
- 丞謙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秉豐
- 被 上訴人
-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