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 原告
- 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蘭
- 訴訟代理人
- 呂浩瑋律師
- 被告
- 柯智翔
- 被告
- 李偉慈
- 被告
- 黃建閔
- 被告
-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佩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逸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0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有侵占、背信之犯罪嫌疑,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上易字第1790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