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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貴蘭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被告
柯智翔
被告
李偉慈
被告
黃建閔
被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俊逸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0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有侵占、背信之犯罪嫌疑,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上易字第1790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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