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林貴蘭、柯智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原 告 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貴蘭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被 告 柯智翔 李偉慈 黃建閔 被 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俊逸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