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 原告
- 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蘭
- 訴訟代理人
- 呂浩瑋律師
- 被告
- 柯智翔
- 被告
- 李偉慈
- 被告
- 黃建閔
- 被告
-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佩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逸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