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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貴蘭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被告
柯智翔
被告
李偉慈
被告
黃建閔
被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俊逸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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