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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61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11號

原告
崇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邱文彬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嘉忠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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