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6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90號
- 原告
- 晟瑋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2,3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5,649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之價值為4,502,300 元,有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2,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649 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