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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方楷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803號

原告
邱建國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律師
被告
纖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捌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名為豐康紡織有限公司,後於民國105 年更名為纖楓有限公司,而被告於90年間因有資金周轉需求,分別向原告借款或購買物料,並陸續簽立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作為清償之用,而上開支票屆期後已向被告請求清償未果,原告另於106 年5 月5 日再次向被告提示,均未獲回應,被告現仍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為此,爰依票據關係、借貸關係及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請求。

二、被告於本院109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以言詞表示對訴訟標的為認諾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本院被告既對訴訟標的認諾,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票據、借款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就勝訴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是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發票日(民│金額(新臺│利息起算│利率  │支票號碼  │
│號│國)      │幣)      │日      │      │          │
│  │          │          │        │      │          │
├─┼─────┼─────┼────┼───┼─────┤
│1 │104 年12月│1,008,000 │繕本送達│6%    │SC0000000 │
│  │31日      │元        │翌日    │      │          │
├─┼─────┼─────┼────┼───┼─────┤
│2 │103 年10月│332,318元 │同上    │同上  │KC0000000 │
│  │22日      │          │        │      │          │
├─┼─────┼─────┼────┼───┼─────┤
│3 │103 年7 月│280,000元 │同上    │同上  │SC0000000 │
│  │31日      │          │        │      │          │
├─┼─────┼─────┼────┼───┼─────┤
│4 │103 年10月│982,000元 │同上    │同上  │SC0000000 │
│  │31日      │          │        │      │          │
├─┼─────┼─────┼────┼───┼─────┤
│5 │103 年6 月│340,000元 │同上    │同上  │KC0000000 │
│  │30日      │          │        │      │          │
├─┼─────┼─────┼────┼───┼─────┤
│6 │104 年12月│1,221,360 │同上    │同上  │KC0000000 │
│  │31日      │元        │        │      │          │
│  │          │          │        │      │          │
├─┼─────┼─────┼────┼───┼─────┤
│7 │104 年12月│1,682,986 │同上    │同上  │KC0000000 │
│  │31日      │元        │        │      │          │
├─┼─────┼─────┼────┼───┼─────┤
│8 │104 年12月│381,840元 │同上    │同上  │AF0000000 │
│  │31日      │          │        │      │          │
├─┼─────┼─────┼────┼───┼─────┤
│總│          │6,228,504 │        │      │          │
│額│          │元        │        │      │          │
└─┴─────┴─────┴────┴───┴─────┘
附表二:
┌──┬──────┬────────┬──────┐
│編號│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統一發票號碼│
│    │            │                │            │
├──┼──────┼────────┼──────┤
│ 1  │105年6月30日│325,687元       │CD00000000  │
├──┼──────┼────────┼──────┤
│ 2  │105年7月5日 │126,630元       │CV00000000  │
├──┼──────┼────────┼──────┤
│總額│            │452,31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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