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965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965號
- 原 告
- 芙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嵩堉
- 訴訟代理人
- 張翔
- 被 告
- 創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𡩋光漢
- 訴訟代理人
- 熊冠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件所提之給付服務報酬案件,係以兩造間簽定之專案服務合約所衍生,而依契約第7 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頁),顯見兩造間已對上開契約涉訟乙節有合意管轄法院,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