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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3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盧廷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曾顗蓉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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