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方楷烽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志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38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被 告 張志維 申通國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及其中被告申通國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及其中被告張志維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000×0.369=4,4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000-4,428=7,572 第2年折舊值 7,572×0.369=2,79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572-2,794=4,778 第3年折舊值 4,778×0.369=1,76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778-1,763=3,015 第4年折舊值 3,015×0.369=1,11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015-1,113=1,902 第5年折舊值 1,902×0.369=70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902-702=1,200 上開零件加計工資14,100元後為15,300元,原告依過失比例請求70%即10,71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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