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正寰、陳宗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陳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 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9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承保由訴外人鍾素梅所有並由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原告汽 車),於民國109年7月24日11時47分許,行駛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二段與內定七街口(下稱系爭路口)時,適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被告機車),因貿然違規左轉而不慎與原告汽車發生碰撞,而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行車紀錄器擷取照片可知系爭路口設有機車兩段方式左轉標誌,故被告於上揭時、地,未依規定兩段方式左轉,而貿然違規左轉等情,應堪認定,參以本件事故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道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頁),被告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而被告卻疏未注意貿然違規左轉,足認其行為應具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原告汽車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乙節,亦堪認定。另觀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二)可知(見本院卷第22頁),原告汽車及被告機車於當時均處於左轉彎之情況,本即應注意安全距離,而原告汽車遭撞擊之位置均為原告汽車之右前方,亦可認定被告機車係處於原告汽車之前方,原告汽車亦應注意車前狀況,本院審酌前開事證,認為原告汽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被告機車則有未依規定兩段方式左轉之過失,應認本件車禍事故之肇事責任應由原告負擔30%,被告負擔70%之責任。 三、原告主張請求之金額經扣除折舊後為新臺幣(下同)9,269 元(計算式如附表),而依兩造之過失比例計算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488元(計算式:9,269元X0.7=6,4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980×0.369=2,94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980-2,945=5,035 第2年折舊值 5,035×0.369=1,85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035-1,858=3,177 第3年折舊值 3,177×0.369=1,17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177-1,172=2,005 第4年折舊值 2,005×0.369=74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005-740=1,265 第5年折舊值 1,265×0.369=46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65-467=798 加計工資2,375元、烤漆6,096元,共計9,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