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智、劉秉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23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被 告 劉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1,435元,及自民國110 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