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潘炳煌 被 告 廖程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