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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人
  • 被告
    田海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8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田海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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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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