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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江碧珊
  •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邱裕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5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邱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19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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