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58號
- 原 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瑞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銘豪
- 潘素珍
- 被 告
- 邱博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4,42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