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吳孟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2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吳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4日16時58分許,無照駕駛 訴外人湯東穎所有且為原告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附 近時,因超車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訴外人陳穩成死亡。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賠付陳穩成之法定繼承人即訴外人陳俊瑋、陳采嫣、陳清鐸共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因被告係無照駕 駛車輛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原告依法得在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代位請求被告賠償。爰依侵權行為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但書及第5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以言詞表示對訴訟標的為認諾等語(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既對訴訟標的認諾,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另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2月14日囑託法務部○○○○○○○送達 被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2頁)。從 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