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戴梅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戴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