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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青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被 告 李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9元,及自民國108年4 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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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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