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張銘聰、李青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被 告 李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9元,及自民國108年4 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