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樂宇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紹婷 被 告 樂宇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