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623號
- 原告
- 致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榮聰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雅
- 被告
- 政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壬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19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壢小字第16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19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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