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李慶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柏青 被 告 李慶龍 籍設中壢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一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