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林坤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7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龔筱祺 被 告 林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9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編號 本金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 5,607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 39,928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3 14,373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4 2,010元 利息 自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