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95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國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原本及繕本各一件到院,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7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無從確認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95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