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林紫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96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被 告 林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220元,及自民國111 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