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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25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257號

原告
新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育瑩
訴訟代理人
陳嘉勛
被告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歆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已經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 份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第8 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復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而被告公司登記主營業所,係位於新竹市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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