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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 原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556號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林亮吟 張藝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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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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