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王建治
- 原告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556號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林亮吟 張藝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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