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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86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王明璿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被告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魁

潘小珠

林致印

林立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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