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56號
- 抗告人
- 陳宗鍵
- 抗告人
- 陳鳳隣
- 相對人
-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娟
- 訴訟代理人
- 劉祥榮
- 相對人
- 梁祐榮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其就被繼承人陳宗程之遺產已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查抗告人為被告陳宗程之哥哥及姊姊,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然抗告人已拋棄繼承,亦有本院民國111年7月26日桃院增家豪111年度司繼字第1851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頁)。是原裁定命抗告人承受被告陳宗程之訴訟,即有違誤。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