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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周仕弘

抗告人
陳宗鍵
抗告人
陳鳳隣
相對人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訴訟代理人
劉祥榮
相對人
梁祐榮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其就被繼承人陳宗程之遺產已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查抗告人為被告陳宗程之哥哥及姊姊,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然抗告人已拋棄繼承,亦有本院民國111年7月26日桃院增家豪111年度司繼字第1851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頁)。是原裁定命抗告人承受被告陳宗程之訴訟,即有違誤。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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