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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碧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李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均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於起訴時未提出被繼承人李阿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遺產清冊或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起訴狀附件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前揭事項,該裁定於111 年1月11 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原告迄今僅補繳裁判費,尚未補正其餘事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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