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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66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60號

原告
伊加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名捐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曾雍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璋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66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