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6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60號
- 原告
- 伊加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名捐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曾雍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璋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