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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學宏
被告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4,975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9,3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認諾(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第5、6行),是依上揭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發票人 1 734,336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28,372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1,672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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