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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43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433號

原告
豐安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被告
開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簽訂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為本件之請求,依系爭契約書條款第12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進行訴訟時,甲、乙( 即原告) 、丙( 即被告) 三方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書1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 ,兩造顯然合意就系爭契約書所生爭議之訴訟,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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